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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东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知识民事诉讼之调解制

更新时间:2018-09-14 09:15:41 浏览次数:227次
区域: 清远 > 清城
类别:考公务员辅导班
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3号区金沙商务大厦14层A02a-b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民事诉讼之调解制度归纳》,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民事诉讼的调解是当事人出现了争议和纠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合法协商一致,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接下来我们就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法条链接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二、重点理论总结
(一)调解的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3.合法原则
(二)调解的适用范围
1.应当适用: 离婚诉讼、简易程序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
2.可以适用:一审、二审、再审。
3.不得适用: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执行程序中的案件。
(三)调解的程序
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题分析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表述正确的是( )。
A.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C.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D.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可以不记入笔录,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ABC。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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