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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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进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申请行政裁决的前提条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是专门规范房屋拆迁中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而设定的特别程序。
2启动行政裁决程序必须经当事人申请。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应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以裁决为准,实质上裁决就具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效力。
5行政裁决后,只要拆迁人按照裁决内容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的,裁决书就具有执行的效力,即使在行政诉讼期间也不停止。
【相关依据】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20031230]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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