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行政强拆行政诉讼律师清远行政复议律师
广州知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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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如何诉?
诉讼案例:甲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
两高行政诉讼律师网指点:《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在本案中,乙厂虽然已在2002年12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依法仍具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甲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此乙厂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起诉时效为向赔偿义务机关即甲县人民政府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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