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名专利权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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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司法判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其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发显著;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各种科技纠纷亦层出不穷,其中专利侵权纠纷尤为显著,司法介入愈益凸现。那么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准确判定专利是否被侵权,至关重要。本文仅就这一问题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关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司法界定。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受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各项专利都有自己的保护范围,超过这个范围,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与否的重要依据。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这是各国专利法所通行的原则。但是,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对于权利要求应当怎样理解,是严格依照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措词进行解释?还是也可以脱离权利要求的文字、措词进行解释?对此,世界上基本有三种不同的原则。
种为周边限定原则。美国采用这种原则。依据该原则,应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进行严格地解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大限度。在一般情况下,解释保护范围要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完全一致。在例外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可以略微扩大到实质上等同的技术。
第二种为中心限定原则。德国曾采用这种原则。该原则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同时全面考虑说明书和附图,并作合理的解释,从而将中心四周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内。这种解释方式给专利权人尽可能宽的保护,但第三人会觉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明确。
第三种为上述两种原则的取中,欧洲专利公约以及参加该公约的各国都采用这种做法。该原则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说明书和附图应当用来解释权利要求。该原则的优点是一方面给专利权人以公正的保护,另一方面又给第三人以合理的确定性,体现了国际上合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趋势。
我国专利法对此亦采取取中原则,规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司法实践中,在判断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一项技术构思尽管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有所体现,但如果在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就不在保护范围以内,说明书本身不能确定保护范围。
2.权利要求只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必要构成事项的简洁表述。因此,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应当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和附图,以了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作用和效果。
3.为了搞清楚权利要求中某一术语的准确含义,有时可以参考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和专利批准机关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专利权人在这些文件中所认可、承诺、确认或者放弃的东西。
总之,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不应当机械地从字面上解释权利要求书,而应当把握住申请人所请求保护的、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为它没有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下列三种情况中的设计不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1.不以商业性散发或者销售为目的而摹仿一项外观设计;
2.将用于二维产品的二维平面设计应用与三维产品,或者将三维产品的三维设计应用于二维产品;
3.将一项外观设计的复制品编在一本著作中。
二、关于技术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在涉及到争议专利的一系列技术问题时,人民法院通常要委托专门的知识产权鉴定部门进行相关技术鉴定以供人民法院定案参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专业鉴定只能限定在技术事实的范围之内,而不能涉及法律事实。审判实践中,如何区分技术事实与法律事实,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问题。通常鉴定人依据世界各国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或“等同学说”。对某一技术方案进行考察,是将该方案放在技术关系中,从技术角度进行的。其着眼点在于这种技术方案客观存在的状况,其鉴定结论是技术事实。而人民法院对某一技术方案进行考察,是将该方案放在法律关系之中,从司法角度进行的,裁判文书中得出的“等同”或“不等同”结论,是法律事实。鉴定结论不能直接导出专利是否侵权,人民法院应将这一技术事实(鉴定结论)置于全案的法律关系之中,结合其他证据,运用法律逻辑综合判断之后,终做出正确的判定。
三、关于严格区分自由公知技术抗辩与运用自由公知技术特征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界限。
我国专利法规定,公知技术是指申请日之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所有技术内容。而自由公知技术是指已进入公知领域的公知技术,任何人均可以无偿使用。公众不仅有权使用与一项公知技术完全相同的技术而且有权使用与公知技术等同的技术。但是,任何专利技术都是在公知技术的基础上发展创造得来的。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也可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某些技术特征与公知技术进行对比,运用排除法,找出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而明确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为专利侵权判定作铺垫。
四、严格区分专利的上下位概念与专利中自由公知技术特征的上下位概念。
“上位概念”即外延较大的“属概念”,“下位概念”即外延较小的“种概念”。当一个概念的全部范围被另一个概念范围所包含,并且仅为另一个概念范围的一部分时,则这两个概念是上下位之间关系,范围大的称为上位概念,范围小的称为下位概念。根据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而被控侵权技术(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时,则被控侵权标的落入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自然构成侵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要把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混同于上下位概念。从属专利是在基本专利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征或者发现了一种新的性能或用途。从属专利未经在先专利人许可,原则上是不允许实施的(强制许可实施的除外)。但作为专利本身,从属专利与基本专利之间互不构成侵权,均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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