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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山林权转让纠纷律师清远山林权侵占律师

更新时间:2016-08-24 17:23:29 浏览次数:293次
区域: 清远 > 连州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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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面积“缩小一半”引质疑

2003年12月4日,东乡县王桥镇政府与下属新屋下组签订了林权转让协议书,两小组将当时名叫东道源山的一部分山林使用权转让给了王桥镇政府管理的十一水库林场。
  2006年,东道源山在林改过程中地名发生了更改,面积也发生了变化,村民质疑面积缩小了一半多,并猜测测绘人员出现了错登。目前,王桥镇政府已经重新确定山林面积,并“找回”了133.2亩。但村民认为这个找回来的面积,还是与之前的面积存在较大差距。
  质疑 消失了的山林哪去了?
  2015年年底,东乡县大塘村新屋下组村民发现本村的东道源山已“找不到”了,新的林权证上的名字改叫了“十一水库里”,且面积发生了改变。
  据村民介绍,1974年,王桥镇政府组织全镇劳力植树造林。到了1981年12月,东乡县有关单位核实了东道源山的造林面积,并颁发了林权证书。
  村民张玉木提供的旧林权证显示,东道源山坐落在王桥镇塘下村十一水库区域内,总山林面积2495亩。但是,王桥镇政府提供的数据与此有出入:新屋下组被十一水库林场共计征收697亩,另未造林原始山只有1150亩,共计1847亩。
  消失的山林去了哪里?新屋下组村民张玉木认为,消失的山林可能已经补充在王桥镇管辖的公益林里。
  张玉木判断的依据是,2003年12月4日,王桥镇政府与新屋下组在边界不清楚的情况下,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将十一水库林场经营管理权转让给第三方个人经营使用。但是,王桥镇政府林场负责人解释说:十一水库林场当时共计征收的是山林使用权,共计697亩。林改后,林场面积一直未变。
  调查 测绘人员出现了错登漏登
  那么,东道源山是否“丢失”了面积?
  东溪村张怀汉(音)上世纪八十年代是十一水库林场书记,熟悉山林的原始状况。2015年12月29日,张怀汉告诉,王桥镇管辖的公益林场面积大致是一千多亩,林改时,经测绘后发生了变化。
  针对这个疑问,村民之后上访到了东乡县信访局。王桥镇在回复信访局的回函中称,根据王桥镇政府1986年22号文件显示,十一水库林场面积其实是1987.9亩,其中塘下小组造林1290.9亩,新屋下组造林697亩。
  对此,王桥镇党委书记艾胜群回应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镇政府成立了包括十一水库林场在内的多个林场。林改时,十一水库林场的山林权属已经划给各所有人或集体。但是,新屋下组村民代表在林改测绘当天,只参加了上午的划界,导致测绘人员出现了山林权属错登漏登的情况。
  结果 重新测绘“找回”133.2亩
  为了重新确定山林面积,2015年10月9日,王桥镇政府派出驻村干部以及分管林业的镇干部、技术员,并召集新屋下组村民代表到东道源山林现场实地勘察。
  第二天,东乡县林业局测绘人员把绘制图与县林改办的图合并,显示是村民所指镇林场的山,东乡县林业局出具了证明。
  11月2日,该县林业局和乡镇干部组织新屋下组村民代表到东道源山林勘测认定山界。测算结果为:新屋下组在十一水库林场共有山林面积830.2亩,其中697亩山林使用权归镇十一林场,“找回来”的133.2亩山林使用权面积归新屋下组。
  但是,村民认为山林面积出入太大,应该参照林改前的林权证面积。
  11月10日,王桥镇政府综合资料和勘测数据,结论依然是:新屋下组在十一林场共有山林所有权面积830.2亩,其中697亩山林使用权归十一水库林场;133.2亩山林使用权面积归新屋下组。
  但是,这个结果未得到村民认可。
  县林业局 面积缩小因测绘更准确
  随后,在东乡县林业局查询过程中,发现东道源山在东乡县林业局的档案已没有了。
  针对林权面积的争议,东乡县林业局党委副书记饶美文负责落实林权管理。他表示,新屋下组林改期间,共发林地所有权1768.1亩,使用权只有731亩,另外1037.1亩使用权划拨给了王桥镇政府组建的十一水库林场,后办理了林地使用权证。
  饶美文告诉,林改前的林权证上登记的面积是不准确的。林改后,林业局测绘人员测绘的数据是相对真实的,所以会出现原有面积缩小的情况。
  律师 可找中间机构重新测绘或起诉
  根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规定,土地证、协议书、判决(裁定)书等有关证据载明的山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确定权属。
   另外,在该《办法》中规定,土地证、协议书、判决(裁定)书等有关证据载明的山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即如果林权证有错误,不能作为认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目前,新屋下组村民并不认可东乡县林业局的重新测绘得出的结果。对此,邱清华建议,如果确实存在山林权纠纷出现无法调解的情况,可由争议双方委托法院,找有资质的中间机构对争议山林面积重新测绘,进一步确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林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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