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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清远行政诉讼律师违法罚款行政诉讼律师

更新时间:2016-08-23 15:55:33 浏览次数:256次
区域: 清远 > 清新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广州知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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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上述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但《行政诉讼法》只是对回避的对象、条件、种类、决定权限等作了规定,而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期限、形式、回避的法律后果以及法院作出回避决定的期限和形式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为此《若干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相关依据】
 1.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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