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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行政强拆行政诉讼律师清远行政复议律师

更新时间:2016-08-13 17:32:35 浏览次数:412次
区域: 清远 > 英德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广州知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国家赔偿如何诉?
  诉讼案例:甲县人民政府强行拆除乙厂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时,未及时通知乙厂,也未制作物品清单,房屋内的物品被毁损。该强制拆除行为后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2002年12月,乙厂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1月乙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甲县人民政府赔偿建房投入和物品损失。
  两高行政诉讼律师网指点:《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行政赔偿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在本案中,乙厂虽然已在2002年12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依法仍具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政赔偿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本案中,甲县人民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此乙厂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其起诉时效为向赔偿义务机关即甲县人民政府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1880205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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