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清远建筑工程合同律师清远建筑法施工纠纷律师
清远
[切换城市]

清远建筑工程合同律师清远建筑法施工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6-08-09 17:25:13 浏览次数:294次
区域: 清远 > 清城
类别:房地产纠纷咨询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广州知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 Q:894527609

行业普遍存在的“黑白合同”现象。
  首先,所谓“黑白合同”是指两份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必须是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或者工程期限等三个合同实质性内容方面有所违背,而不是一般的合同内容变更或者其他条款的修改。从合同法理论上讲,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对合同内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由于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国家对此类合同有特殊监管要求,特别是《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双方当事人再变更合同过程中,必须加以注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约过程中如果要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补充协议,关键是要有法定的变更事由并办理备案手续,只有进行了重新备案才能作为以后处理纠纷的依据。
  其次,从理论上讲,不管是白合同还是黑合同,都可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直结果,都是生效合同。但根据《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规定,我们看出国家在处理“黑白合同”问题上的倾向,确定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并不涉及哪一份合同的效力,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明确了以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这是司法程序解决此类问题的标准,若是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则《解释》此条款并无约束力。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18802052186
邮 件:894527609@q***
清远法律咨询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5年01月30日
UID:186475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